委托鉴定的办理流程(司法鉴定委托流程)

heiwantiyu 22-11-21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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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流程是怎样的?

一、司法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 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专职 司法鉴定人 办理。 1、核对委托方承办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复印委托方承办人的 身份证 明。 2、审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验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委托方是否盖章。 3、审核委托送鉴材料。审核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送鉴材料是否完整等。 决定受理的,应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方承办人,另一份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归档。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包括鉴定时限、鉴定事项的修正、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 达方式、退还的送鉴材料及退还方式,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等。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 填写 《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报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 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办理。 1、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2、审查送鉴相关材料。 3、签署是否受理意见。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明确是否决定受理,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鉴定机构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4、发送受理通知书。决定正式受理的,向委托方承办人发送《司法鉴定业务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 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承办人办理。 1、决定当场受理的。 (1)收取鉴定相关费用。司法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方鉴定费后,应出具税务凭据并复印税务凭据中的发票联。 (2)完善受理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承办人应签订一式两份 《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2、决定补充材料的。 (1)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后予以受理的, 应填写《司法鉴定业务受理通知书》,其中正本交委托方承办人。 (2)告知补充材料内容。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1)退还送鉴全部材料。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承办人和委托方承办人对退还的送鉴材料予以书面确认。 (2)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发送《司法鉴定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委托方说明法定的理由。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一)指定。 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司法鉴定人办理。鉴定人收取送鉴全部材料,并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二)鉴定。 由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办理。 1、告知权利。司法鉴定人告知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并记入司法鉴定谈话记录。 2、听取意见。听取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意见,并 *** 司法鉴定人与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的司法鉴定谈话记录。 3、鉴定实施。现场检查(测),指定医院检查(测)、取样检材等。 4、草拟本例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草拟后,司法鉴定人应签字确认。 5、 *** 司法鉴定结案报告书。 三、司法鉴定文书的签发 司法鉴定正式文本的 *** 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办理。 1、 *** 本例司法鉴定文书。按《关于转发司法部 (试行)的通知》(新司通 [2002]79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 司法鉴定文书。 2、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复核人复核。将 *** 的司法鉴定文书送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复核人复核签字。 3、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将审定的司法鉴定文书送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送司法鉴定人确认签字。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两 份送鉴定人签字,其中一份送委托方。 5、加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6、送达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方后,作出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 7、退还送鉴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退还材料,并由委托方承办人签收。 8、按规定立卷归档。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人员负责。 司法鉴定委托流程 主要分为受理、实施、签发这三大步骤。在鉴定受理的过程中,当事人要写一份司法鉴定委托书,准备好送鉴材料,这样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机率才会增高。最后等到鉴定结果出来,送达回证的签发也是必不可少的,这表明鉴定机构已将鉴定结论送达给当事人。

法院委托笔迹鉴定的流程

1、首先该鉴定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认为其实审理中的关键 证据 ,法院才会接受你的鉴定申请; 2、将检材与样材提交至法院,法院会将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样本连同检材送至随机抽取或双方都无异议的 司法鉴定 所; 3、司法鉴定所做出结果后直接返回法院。这里送送检材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如你所说,笔迹材料是在法院书写的,如双方当事人已经认可该送检材料,其鉴定程序和材料在没有其他足以推翻的情况,鉴定结果是有效的。无需当事人在鉴定现场。

公安机关委托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 *** 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 评定 伤残等级 。 对有争议的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4、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 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6、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8、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处理。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10、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相信在由公安机关 委托交通事故鉴定 的时候,做出的结果是更加可靠的。但要是此时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其实也是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提出异议的,当然这是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因此千万不能大意的对待,否则的话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致伤物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致伤物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 诉讼 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 举证责任 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 律师 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 司法鉴定人 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 *** 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 证据 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 *** 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申请 法医鉴定 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司法鉴定流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 *** 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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